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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財務管理

                                   家長會長:陳斯華  2006.11.06

  家長會為了推動各項活動,如舉辦各學年活動、學生競賽獎勵禮品、廁所清潔消毒、志工團活動等,或協助校園美化、協助學校吊扇的更換及增購水冷扇的設備等,都是需要經費支援的,特別是政府預算枯竭的情況下,有家長的協助,才能改善學習環境、豐富孩子的學習內容。

 

  每位家長的少量家長會會費提供了穩定的資源,設置了財務管理辦法,明定經費來源、管理與監督機制、預算科目、經費運用準則等,都是相當嚴格的。我們所編列的預算項目,會經會員代表大會審核通過,在核計所有收入後,再經由委員會調整最後的額度,然後嚴格的遵守。也逐步建立電腦資料庫的管理方式,讓各項進出更透明化。

 

    各項捐款或者代收款,我們都有兩聯式的收據,捐款收據可以抵扣所得稅。

  我們期望所有的募款都是用在學童的學習和為孩子增添更多的圖書館購書經費,以及學校的環境改善上。故家長會之募款ㄧ向秉著自由捐獻、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為原則,不強迫無意願之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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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的組織與功能 

                                              家長會長:陳斯華  2006.11.06

 

  芝山國小家長會是台北市優質家長會之一,經由前輩們的努力,建立起優良的組織與運作風範。家長會是依據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法令所成立,代表全體芝山國小家長的合法團體,所以全體家長都是家長會的成員,有特定的組織與運作方式。

 

  家長會的基礎是各班的班級代表,全校幼稚園、國小一至六年級、資源班等各班選出二名班級代表【其中一人為聯絡人】,負責該班級的親師事務,如家庭聯繫、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等。當然要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班級代表們在每學年開學的時候於學校日選出。每個年級班代表們推選學年正副召集人,負責橫向的聯繫。

 

  學校日後不久,家長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級代表代表全校的家長選出新任的家長會幹部【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等】、同時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以及其他建議事項。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芝山家長會目前的組織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三名,分別負責各處室活動以及志工團等事務。同時無給職聘任總幹事、副總幹事、財務、出納和會務志工多人,協助執行會務與財務管理。副會長們所負責的各工作組別也歡迎代表、志工們參與。

 

  經由會員大會選出二十五位家長委員,受委託於會員大會外的時間負責家長會事務,在實際運作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的重點事項,委託委員會審議其中的細務。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幼稚園、資源班等規定須有一名委員。

 

  委員會中推舉出數名委員出任常務委員,常務委員和會長、副會長等組成實際的工作執行團隊,不定期召開常務委員會議,負責研討和執行各項事務。

 

  我們尚推派成員參與校內各種工作,如:校務會議、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教評會、午餐推行委員會、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體育委員會、法治推行委員會、畢聯會、教科書評選委員會等。會長或指派的幹部也會參與台北市家長會聯合會和台北市家長協會,增進彼此的聯繫。

 

  學校是守護孩子的堡壘,多一份行動,孩子就多一份希望。家長會希望全體的家長為了子女、積極參與,在和諧中參與學校的事務,促進教育的進步,主要的特色有:一、小額捐助、聚沙成塔:發動全校家長小額捐助,提高家長的參與性,逐步協助學校軟硬體的建設。

二、重視溝通、方法多元:逐步建立聯絡的網路,並建構家長會網站做為與家長的溝通橋樑。

三、活動豐富、參與踴躍:除了各年級的家長舉辦或參與學年活動外,家長會協助多項全校輔助教育性活動,或舉辦家長成長課程、課業諮詢及親師感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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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士林區芝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財務處理辦法

 

九十一學年第一學期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91.12.12)

第一條        台北市士林區芝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家長會財務收支妥善管理與運用,有效執行各項會務及活動計劃,依據台北市中小學校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暫行要點及本會組織章程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財務收入項目包含:

一、  家長會費。

二、  各界捐款。

三、  政府及其他補助款。

四、  家長會專案活動結餘。

五、  代收代管專款基金。

六、  孳息及其他收入。

學校代收之家長會費應於收得後三十日內交家長會管理。

 

第三條  本會財務支出項目如下:

一、  本會辦公及會議支出。

二、  本會會訊支出。

三、  本會活動支出。

四、  補助各學年及社團活動支出。

五、  志工裝備補助及獎勵。

六、  獎助師生參與校內外各類教育活動經費及優良成果。

七、  補助學校急難性軟、硬體設施之改善。

八、  代之代管專款費用。

九、  預備金。

十、  其他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議決事項之費用。

 

第四條  本會每學年應就本辦法訂定之收入及支出項目,編列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表,送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據以運用本會經費。

 

第五條  本會財務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  凡申請金額在新台幣五萬元以內者,由會長核可。

二、  凡申請金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未滿十萬元者,經常務委員會議通過,由會長核可後。

三、  凡申請金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者,經家長委員會議決通過,由會長核可後。但特殊臨時性支出,得於預算收支有結餘時,提出申請,其審核程序同上:但亦得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特定收支後實施。

 

第六條  本會財務收支之管理及監督如下:

一、  本會財務應由當界會長及會計共同具名,以本會名義在本市金融機構設立家長專戶存儲,並於每學年會長改選七日內,辦理財務移交。

二、  本會應製發連號裝訂三聯式收據本,憑以入帳財務收入。

三、  出納、會計人員應定期編列家長會財務收支報表,向家長委員會及代表大會報告,並公佈全體家長週知。

四、  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應符合一般會計原則,其單據及帳目紀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第七條  家長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員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會長移交下任會長一份、自存一份、家長會及學校各留存一份。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九條  本財務處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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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士林區芝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志工組織運作辦法

 

九十一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91年9月27日)

第一條            本志工組織辦法依據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志工組織定名為『台北市士林區芝山國民小學志工服務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三條            本團已促使家長、社區人士利用閒暇參與學生教育行動,發揮服務奉獻的崇高理念,並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宗旨。

第四條            本隊隸屬於台北市士林區芝山國小學生家長會,團址設在家長會辦公室,並接受其指揮及監督。

第五條            本團置團長一人,副團長一至三人,並依任務需要設立各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三人。

第六條            本團以團員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幹部會議為執行單位。幹部會議的成員為團長、副團長、組長、副組長。團員大會級幹部會議經出席人員多數之通過,始得決議。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七條            團長對內主持會議、綜理團務、指揮本團所屬各項工作。組長依照團長指導、協助團長執行團務,必要時得要自行遴選組員,以完成交付事項。

第八條   各組於開學後,由各組召開新志工募集說明聯誼會,開會時由組長擔任主席,隸屬及輔導單位應派員列席。

第九條   團員大會每學年配合家長會改組後召開,但經幹部會議之決議或團員五分之一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凡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者,經幹部會議通過,得加入本團為本團團員。

第十一條 本團團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參與本團獲利屬單位與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聯誼及活動。

第十二條  本團團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利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團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

三、執行本團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

四、出席本團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五、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  團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團員之提案。

三、審查團務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服務計畫及發展方向。

五、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第十四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團員入隊及除名事項。

二、研擬團員大會之提案。

三、處理團員大會之決議及交辦事項。

四、擬定年度計畫及專案服務方案。

五、辦理本團福利及各項權益。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本團經費之來源由家長會及社會人士捐助,團員遇急難需救助時由團員自由樂捐。本團經費管理由家長會統籌辦理。

第十六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組織運作辦法亦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十七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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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士林區芝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議事規則

 

九十一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91年9月27日)

 

壹   提案

一.    一般提案應先經主席徵求一人以上之附議後成立。

二.    章程修正案應先經三人以上提案以書面向主席提出。

 

貳   表決

一.一般提案經過多數決議通過。

二.會員代表大會、委員之間開會及決議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本會組

之章程之規定辦理。

 

參   發言

一.發言應經主席同意取得發言權。

二.每人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三分鐘;時間終了,無論發言是否完畢,應立即停止發言,由主席

點名下一位發言人發言。

三.發言內容儘量扼要簡明,勿作人身攻擊或侮罵諷刺,保持理性和氣態度。

四.發言不限一次,但有兩人以上同時要求發言時,尚未發言者優先發言。

五.發言人不聽制止或不服從大會主席之裁決時,由主席裁決喪失發言權。

六.因時間限制,大會主席裁決終止發言時,尚未發言者不得發言,但可補提書面意見供大會

參酌。

肆   本議事規則若有未盡事宜,依內政部會議規範原則處理。

 

   本議事規則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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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士林區芝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九十一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91年9月27日)

第一條        台北市士林區芝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會永續發展並建立本會會務人員選舉及罷免運作方式,依據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七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班級家長代表選舉如採通訊選舉應本公開、透明之原則,未達普遍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導師應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以書面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不得遺漏。

第三條        導師依據家長回覆之意願按全班人數製作選舉票,並於選舉票上簽名,發送全班學生家長不得遺漏。

選舉票應密封寄(執)回。選舉票經寄(執)回後,應立即投入票匭。
前向選舉票應載明寄(執)回截止日期。截止日期應於開學後二十八日內。

 

第四條        通訊選舉之開票,應有選監人員參加。如選監人員尚未選舉產生時,則由家長會派遣代表,並由學校人代表共同開票、監票。

 

第五條        通訊選舉如未於指定日期前將選票寄回,視為廢票。

 

第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相關候補應選名額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會舉辦選舉之程序如後:

一、  主席宣布選舉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方法。

二、  進行候選人提名。

三、  推派辦理選舉人員,包括監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若干人。

四、  主席清點出席人數及選票數報告大會。

五、  進行選舉投票。

六、  當場開票並宣布選舉結果。

 

第八條        同一人不得同時為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候選人。

第九條        本會之選舉,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均得為當選人。
前項當選人,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

第十條        本會班級家長代表通訊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家長委員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委員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副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委員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常務委員之選舉由家長委員就委員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第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家長委員會委員之選舉按應選名額以候選人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者由候選人當場以抽籤決定之。
候選人不在場時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十二條    依本會組織章程,會長因故請辭時,應依法進行補選;惟其任期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之罷免,經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或提議時,應即通知家長會及學校,並以通知時間明定召開之順序,由連署或提議之會員代表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程序決議後,會員代表大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通知,並自教育局核准日起二十日內,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由家長委員互推一名擔任主席,補選會長,惟其任期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不另行補選。
家長委員之罷免,應經本會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提議時,經會員代表大會或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常務委員之罷免,應經本會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家長委員決議罷免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五條    本選舉罷免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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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士林區芝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九十一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91年9月2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章程依據台北市政府頒布之『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台北市政府教育函頒之『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暫行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學生家長會定名為『台北市士林區芝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會址與校址同。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  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  保障學生在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三  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四條        本會會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第五條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交家長會,以利聯繫會務。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六條        本會依據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學生家長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員代

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七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  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  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二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

    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四  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  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  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四  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伍  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

    定家長會之職權。

第九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織成之。

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及至少應有幼教斑斑及代表一人為委員;學校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會員代表大會於每學年召開時,得依優先順序增置家長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候補委員,家長委員出缺席時,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  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  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伍  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  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  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  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依會務發展需要,得設行政、總務、輔導、活動、財務、志工及

                  課程發展等工作小組,以利會務推動。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組成後,得由委員互選九人為常務委員,會長及副會長均為當然

                  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建議改進事項。

                  二  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及交辦事項。

                  三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四  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五  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中選舉之。

第三章        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其中會長、副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家長會委員、常務委員及班及代表,連選得連任。

            前項所列人員任期,原則自當年十月十五日自翌年十月十四日止。下屆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會委員及班及家長代表屆時未如預期改選產生時,由當屆會長及上開人員繼續執行期任務,但至多已一個月為限。

  第十六條  會長因其子女於學其中因轉學、休學、輟學等因素離校或請辭,若所剩任期不足二個月者,其代理人選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若所剩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其子女離校或請辭生效日起時五日內,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資深或高年級副會長另行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惟其任期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七條  會長之請辭,應向家長委員會提出辭職同意書,並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家長會應於十五日內檢送請辭同意書及切結書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被査。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辭職,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

            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其職位出缺時,不另行補選。

            家長委員會委員之請辭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並於辭職生效日起時日內,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無故不親自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並經由家長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由家長會以書面文件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三人以上署名通知之,同時於通知時報請教育局備查。

            常務委員、家長會委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由家長會通知。

            前項應出席會議係指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議。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經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或

            提議時,應即通知家長會及學校,並已通知時間明定召開之順序,由連署或提議之會員代表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規定程序決議後,會員代表大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通知,並自教育局核准日起二十日內,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由家長委員互推一名擔任主席,補選會長,惟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會員代表大會補選會長應於當選後十日內報送教育局核背後,始得就任。

            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下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

第四章        會員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  班及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  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繳納會費

              二  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  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工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出二位班及家長代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十四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使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佈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前項之同一人係指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第二十五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為本會一般會費基金。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訂之。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
本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二十八條  本會特別基金由會員或外界人士自由捐助募集,所收款項逐筆公開徵信,並由本會開立正式收據。

        第二十九條  捐助特別基金款項之會員,得指定捐款用途,本會應依照其意願專款使用,未指定捐款用途者,由本會統籌規劃收支,支援會內及校內各項活動。

        第三十  條  本會日常會務所需經費,由會長及秘書逕為支出,其超過新台幣伍萬元之臨時性支出,應經委員會通過或追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基金之支用,須先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其科目及預、概算,但遇有急迫或突發性之支出,得準用第前條規定處理之。款項支出後須檢具收據向本會核銷。

        第三十二條  本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學校如因舉辦學生員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要本會支援經費時,為利本會之運作,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計畫、預算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可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應在台北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會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前任會長、副會長或其他對本校家長會貢獻卓著或學有專精者,得由會長提名經常委員會通過擔任本會顧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依主管機關訂頒之準則暨相關法令辦理。由家長委員會另訂,送會員代表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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