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士林區芝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九十一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91年9月2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章程依據台北市政府頒布之『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台北市政府教育函頒之『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暫行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學生家長會定名為『台北市士林區芝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會址與校址同。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 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 保障學生在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三 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四條 本會會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第五條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交家長會,以利聯繫會務。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六條 本會依據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學生家長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員代
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七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 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 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二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
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四 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 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 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四 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
伍 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
定家長會之職權。
第九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織成之。
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及至少應有幼教斑斑及代表一人為委員;學校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會員代表大會於每學年召開時,得依優先順序增置家長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候補委員,家長委員出缺席時,依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 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 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伍 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 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 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 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依會務發展需要,得設行政、總務、輔導、活動、財務、志工及
課程發展等工作小組,以利會務推動。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組成後,得由委員互選九人為常務委員,會長及副會長均為當然
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建議改進事項。
二 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及交辦事項。
三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四 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五 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定之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中選舉之。
第三章 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其中會長、副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家長會委員、常務委員及班及代表,連選得連任。
前項所列人員任期,原則自當年十月十五日自翌年十月十四日止。下屆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會委員及班及家長代表屆時未如預期改選產生時,由當屆會長及上開人員繼續執行期任務,但至多已一個月為限。
第十六條 會長因其子女於學其中因轉學、休學、輟學等因素離校或請辭,若所剩任期不足二個月者,其代理人選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若所剩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其子女離校或請辭生效日起時五日內,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資深或高年級副會長另行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惟其任期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七條 會長之請辭,應向家長委員會提出辭職同意書,並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家長會應於十五日內檢送請辭同意書及切結書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被査。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辭職,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
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其職位出缺時,不另行補選。
家長委員會委員之請辭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並於辭職生效日起時日內,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無故不親自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並經由家長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由家長會以書面文件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三人以上署名通知之,同時於通知時報請教育局備查。
常務委員、家長會委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由家長會通知。
前項應出席會議係指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議。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經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或
提議時,應即通知家長會及學校,並已通知時間明定召開之順序,由連署或提議之會員代表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規定程序決議後,會員代表大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通知,並自教育局核准日起二十日內,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由家長委員互推一名擔任主席,補選會長,惟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會員代表大會補選會長應於當選後十日內報送教育局核背後,始得就任。
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下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
第四章 會員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 班及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 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繳納會費
二 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 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工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出二位班及家長代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十四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使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佈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前項之同一人係指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第二十五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為本會一般會費基金。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訂之。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
本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二十八條 本會特別基金由會員或外界人士自由捐助募集,所收款項逐筆公開徵信,並由本會開立正式收據。
第二十九條 捐助特別基金款項之會員,得指定捐款用途,本會應依照其意願專款使用,未指定捐款用途者,由本會統籌規劃收支,支援會內及校內各項活動。
第三十 條 本會日常會務所需經費,由會長及秘書逕為支出,其超過新台幣伍萬元之臨時性支出,應經委員會通過或追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基金之支用,須先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其科目及預、概算,但遇有急迫或突發性之支出,得準用第前條規定處理之。款項支出後須檢具收據向本會核銷。
第三十二條 本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學校如因舉辦學生員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要本會支援經費時,為利本會之運作,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計畫、預算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可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應在台北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會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前任會長、副會長或其他對本校家長會貢獻卓著或學有專精者,得由會長提名經常委員會通過擔任本會顧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依主管機關訂頒之準則暨相關法令辦理。由家長委員會另訂,送會員代表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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