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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士林區芝山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志工組織運作辦法

 

九十一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91年9月27日)

第一條            本志工組織辦法依據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志工組織定名為『台北市士林區芝山國民小學志工服務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三條            本團已促使家長、社區人士利用閒暇參與學生教育行動,發揮服務奉獻的崇高理念,並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宗旨。

第四條            本隊隸屬於台北市士林區芝山國小學生家長會,團址設在家長會辦公室,並接受其指揮及監督。

第五條            本團置團長一人,副團長一至三人,並依任務需要設立各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三人。

第六條            本團以團員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幹部會議為執行單位。幹部會議的成員為團長、副團長、組長、副組長。團員大會級幹部會議經出席人員多數之通過,始得決議。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七條            團長對內主持會議、綜理團務、指揮本團所屬各項工作。組長依照團長指導、協助團長執行團務,必要時得要自行遴選組員,以完成交付事項。

第八條   各組於開學後,由各組召開新志工募集說明聯誼會,開會時由組長擔任主席,隸屬及輔導單位應派員列席。

第九條   團員大會每學年配合家長會改組後召開,但經幹部會議之決議或團員五分之一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凡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者,經幹部會議通過,得加入本團為本團團員。

第十一條 本團團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參與本團獲利屬單位與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聯誼及活動。

第十二條  本團團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利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團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

三、執行本團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

四、出席本團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五、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  團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團員之提案。

三、審查團務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服務計畫及發展方向。

五、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第十四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團員入隊及除名事項。

二、研擬團員大會之提案。

三、處理團員大會之決議及交辦事項。

四、擬定年度計畫及專案服務方案。

五、辦理本團福利及各項權益。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本團經費之來源由家長會及社會人士捐助,團員遇急難需救助時由團員自由樂捐。本團經費管理由家長會統籌辦理。

第十六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組織運作辦法亦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十七條  本組織運作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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